三明精密(嘉興)有限公司
危險廢物管理制度
一、目的:確保危險廢物合理、規范有效的管理;
二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,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,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,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、出庫登記臺賬;
三、危險廢物倉庫不得放置其他物品,應配備相關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識;
四、收集、貯存危險廢物,必須按照其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;
五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,各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,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倉庫,并由專人管理廢物入、出庫登記臺賬;
六、應保持貯存場所場地清潔,危險廢物堆放整齊;
七、禁止將不相溶(相互反應)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;
八、盛裝危險廢物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標準的標簽;
九、裝載危險廢物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,裝載危險廢物容器必須完好無損;
十、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;
十一、危廢倉庫要防風、防雨、防曬并有防滲漏設施;
十二、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,發現破損,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;
十三、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、場所,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。
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