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明精密(嘉興)有限公司
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度
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(C)、毒性(T)、易燃性(I)、反應性(R)和感染性(In)五大危險特性,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,制定危險廢物標識制度。
1、危險廢物產生、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要按照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》(GB18597-2001)的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簽。
2、所有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全部粘貼危險廢物標簽標志。
3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、場所,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。
4、收集、貯存危險廢物設施、場所,必須同時設置危險廢物的警告標志和標簽。
5、對未懸掛危險廢物標識的車間,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。
6、廠區內各類危險廢物標識牌將按照國家標準統一制作和懸掛。
7、危險廢物由公司產生部門收集,貼上標簽,標簽上必須有危險廢物名稱、編號、危險性、聯系人、日期和重量,然后送入公司危險廢物儲存場所辦理入庫手續。
8、在存放期內,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入庫登記、分類存放、巡查和維護。
9、危險廢物存放期限到達前,必須按危險廢物轉移單程序向總經理申請危險廢物轉移,經批復后,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處置協議通知協議公司進行處置。
10、相關記錄
《浙江省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臺帳》
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》
11、本制度由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12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